关于及时上报工伤事故申请的通知 |
各基层单位:
目前,我校已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都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相关规定(详见2012年12月《关于我校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点击进入),对申报工伤的时限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若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社保中心将不承担符合工伤待遇的一切费用。
一段时间以来,我处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部分基层单位和职工本人对申报工伤事故的规定时限认识不够,以致实际发生了工伤事故,因申报时限已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不予受理,使得医药费等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给职工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为使因工作受到伤害的职工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我们再次强调申报时限的重要性,请广大职工和各基层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关于工伤申报时限的规定,发生工伤,及时申报,以免错过申报受理时间,影响相关的工伤待遇。为此,再次将申报工伤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事故伤害发生当日,职工本人必须向所在基层单位提交书面工伤申请。若因特殊原因,可由职工家属代其提交书面工伤申请。此书面申请为职工是否上报工伤的依据。
工伤申请表格详见人事处人事表格《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表格》(点击进入)。
二、基层单位申报材料
基层单位接到工伤事故书面申请,必须当日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初步审核其是否为工伤。若认定工伤,形成书面事故调查报告,于当日上报人事处。
事故调查报告详见人事处人事表格《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表格》(点击进入)。
三、工伤申报流程
详见人事处网站劳资科业务《工伤申报流程》(点击进入)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刘丽颖 张晓凡
电话:82158439
人事处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