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辽宁师范大学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因此,为确保2023年学校能继续在个税预扣预缴过程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在202212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

2022年已经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2023年继续享受的请及时确认,有变动的需及时修改;2023年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请及时填写。

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电脑网页端进行操作,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具体功能简介与操作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简介